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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
来源: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006-4-10 18:23:58 【字体:小 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录取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东海学院)创建于1993年,19997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具有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院坐落在上海闵行大学城区,面向全国招生,学生户口可迁入东海学院集体户口。东海学院属民办性质,学制3年,实行新机制运作。

第三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是在上海市和各省市的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执行上海市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招生领导小组由常务副院长任组长。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实施监督,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实施招生录取的全程工作。录取期间,招办可与有关部门派出的人员共同组成录取工作组,完成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在上海市和其他省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别以上海市和其他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学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九条 学院按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执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向考生公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招生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精神执行,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某些专业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公布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由学校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优先满足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及所报的第一专业志愿(由于身体条件而受限制的除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录取第二志愿和后续志愿的考生。录取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由于招生名额限制未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的,将按该考生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仍未能录取的,将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并依次后推。

第十三条 对报我院志愿的,但所报专业招生计划已经完成且没有表示专业服从分配的、学院将不予录取,并退档。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我院未设专业考试点的,按各省市艺术类专业考试的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综合平衡,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不录取色盲的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参考各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和英语单科成绩。

第十六条 艺术特长生在达到我院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后,优先录取。

第五章 奖学金和助学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 由教育部、财政部设立的国家奖学金是党和政府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每年分配我院名额10名左右,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十八条 学院奖学金 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院设立奖学金,受奖比例为在校生的25%左右。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 学院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建立特困生档案,负责指导特困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并完成学业,学院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订了银校合作协议,凡在我院就读的学生,经申请符合条件者,可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在本招生年度内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东海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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